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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住房公积金提取
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12-08 09:17:30

1、可全额提取

(1)离休、退休;

(2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

(3)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;

(4)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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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可部分提取

(1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;

(2)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;

(3)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。

注:

1、可部分提取的: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,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(本人父母和子女)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,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。

2、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,超出家庭收入12%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,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%的部分。

3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,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,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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